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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時 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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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已於去(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公布生效,民眾九十五年度的健保費支出,在九十六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將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二萬四千元上限的限制,民眾可及早規劃節稅理財的方式。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分成兩筆:一筆是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列舉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但必須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確有繳納其直系親屬的健保費才可以申報,如有疑問可向各轄區國稅局詢問)。另一筆是其他保險費支出,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每人全年可列報扣除額最高為二萬四千元。(點閱次數:496)